一、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如何承擔?
可以將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主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于主觀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按照通說,只有實行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簡單的共同侵權行為;而包括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復雜的共同侵權行為。
2、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我曾經將其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各自的行為相互結合,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共同侵權行為主觀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為人之間行為的相互結合的關連性,并且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個侵權行為,行為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準共同侵權行為。
4、團伙成員行為
團伙成員,是指團伙組織的成員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危險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于該團伙,則該團伙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二、共同侵權后怎么進行賠償?
1、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權。這一規定對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采取了客觀說,不以當事人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只要數人實施的加害行為相互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其行為具有關聯共同性,即構成共同侵權,應依《民法通則》承擔連帶責任。
在不否定主觀說的基礎上,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產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情形剝離出來規定為共同侵權。如果兩個以上侵權人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他人損害且損害結果同一,共同侵權即告成立。這屬于傳統的標準的共同侵權。
2、侵權人承擔按份責任
數個侵權人之間并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只要各該行為直接結合而表現為行為競合,仍將構成共同侵權。該《解釋》還明確地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侵害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的情形排除在共同侵權范圍之外,第一次明確規定“多因一果”侵權行為要件并確立了按份的責任承擔原則。